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
交通局办事窗口服务指南
水
运
·
路
政
(许可类)
二00六年
目 录
1、新增客运船舶(本市航区经营)的许可………………………………………………………3
2、新增危险品船舶(本市航区经营)的许可……………………………………………………5
3、本市辖区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筹建(包括合并、分立)许可……………………………7
4、本市辖区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筹建(包括合并和分立)许可…………………………………9
5、本市辖区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许可……………………………………………………12
6、本市辖区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许可…………………………………………………………14
7、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17
8、港口经营许可……………………………………………………………………………………19
9、港口理货经营许可………………………………………………………………………………21
10、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22
11、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24
1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25
13、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许可………………………………………………………27
14、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9
15、港口工程施工许可……………………………………………………………………………31
16、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的审批………………………32
17、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审批……………………………………………33
1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审批…………………………………………………………34
1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35
20、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36
21、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37
2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38
2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39
24、公路工程施工审批……………………………………………………………………………40
新增客运船舶(本市航区经营)的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新增客运船舶(本市航区经营)的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经营航区范围内的客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2、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4、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客原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资料、资金来源、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3、近年经营情况(完成客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客位利用率情况);
4、提供航线停靠点、靠泊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合股经营的,需提交各股东协议书(复印件);
个体经营户需提交上述的第(1)、(3)、(4)点及相关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3、报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下达新增运力的批文;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增危险品船舶(本市航区经营)的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新增危险品船舶(本市航区经营)的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经营航区范围内的危险品货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2、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4、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货原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资料、资金来源、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3、近年经营情况(完成货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货舱利用率情况);
4、提供危险品装卸码头靠泊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合股经营的,需提交各股东协议书(复印件);
个体经营户需提交上述的第(1)、(3)、(4)点及相关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下达新增运力的批文;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辖区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筹建(包括合并、分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本市辖区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筹建(包括改组、合并、分立)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二)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三)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四)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5.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
核意见;
3、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下达同意筹建的批文;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辖区水路旅客运输企业
筹建(包括合并和分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本市辖区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筹建(包括合并和分立)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三)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四)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经营旅客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五)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六)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八)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有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
核意见;
3、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凡经准予许可的,下达同意筹建的批文;凡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辖区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本市辖区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二)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三)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四)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7.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辖区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本市辖区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河船运输经历;
(三)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四)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经营旅客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五)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七)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8.筹建批准文件;
9.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的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单位(个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5、资信证明(具有验资合格的机构出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及简历;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根据规划而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雪、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拄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
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有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二、申请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安消防、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市交通局;
3、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4、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法》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船一货一次作业方式的24小时;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月报方式的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6、 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二、申请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三、办事流程:
1、以一船一货一次作业方式的,填写一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进行申报;
2、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作业,可以实行每月申报一次;
3、准予许可的,给予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签署同意的意见;不予许可的,也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签署不同意,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根据港口规模、吞吐量而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管理机构的批准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市交通局;
3、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合理性进行评估;
4、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根据当地政府规划而定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符合自治区和南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的要求;
2、对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市交通局;
3、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合理性进行评估;
4、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给予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符合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申请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5、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签发《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港口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港口工程施工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二、申请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
5、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装订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以及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确需对工程勘察、设计内容作重大修改。
二、申请材料: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环境保护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改后的投资费用增(减)额。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呈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并评价;
3、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施工设计图。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
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施工设计图。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
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申请报告;
4、项目立项、批复等文件;
5、施工设计图。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凡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3]434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按广西路产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施工设计图。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路工程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路工程施工审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免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交有关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公路施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