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
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条;《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请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光租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7)购买已营运的船舶加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新造或改造扩大吨位船舶加报《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三、办理流程
资料齐全有效,当即代区局核发;不然退回申请资料。
核发跨地级市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跨地级市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条;《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请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光租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三、办理流程
凡经准予许可的给予在营运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凡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发跨地级市水路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跨地级市水路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液化气船新增运力限制标准以交通部授权的中国船东协会每年公布的发展数额为准;其它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无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请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光租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7)购买已营运的船舶加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8)新增运力办证,加报新增运力批准文件;
(9)公司符合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证明”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办理流程
凡经准予许可的给予在营运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凡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发沿海省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沿海省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条;《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提供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请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光租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7)购买已营运的船舶加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新造或改造扩大吨位船舶加报《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三、办理流程
凡经准予许可的给予在营运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凡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核国内船舶运输管理企业变更项目、范围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核国内船舶运输管理企业变更项目、范围材料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2.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舶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二、申请材料
(1)变更经营项目、范围申请书;
(2)组织章程;
(3)验资证明;
(4)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5)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县级(城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办理流程
1、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报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凡经准予许可的下达同意变更的批文;凡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