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
交通局办事窗口服务指南
道
路
运
输
(许可类)
二00六年
目 录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3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起讫点、日发班次的变更)…………………6
3、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许可事项的变更)……………………………9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11
5、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13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15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18
8、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21
9、汽车维修经营许可………………………………………………………………………………24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27
11、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30
1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32
13、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核发…………………………………………………………………34
1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36
15、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37
16、危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38
17、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39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43
19、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45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
起讫点、日发班次的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起讫点、
日发班次的变更)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免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有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时,除提供上述(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审核意见后;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给予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
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扩大经营范围)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
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
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7、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有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8、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10、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3、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4、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单位不用提供);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5、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7、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
8、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及其复印件;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0、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现场核
查,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二类的十个工作日,三类的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南宁市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5、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6、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7、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骏工出厂
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管理、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8、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10、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1、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及其复印件;
1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14、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5、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1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需提供以上材料,其它汽车专项维修项目需提供1、2、3、4、6、9、10、12、13、14、15、16。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一、二类的,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三类的,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
的指示性标志;
3、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申请材料:
(一)未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所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5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6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7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骏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管理、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8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
1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2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
1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15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6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1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所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
4、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花名册;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安全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
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连锁网点经营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五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必须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机动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审批表》或《南宁市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或《南宁市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
3、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5、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6、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有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4、经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达100辆以上,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和工作必备场所;
5、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驾驶员、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开业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法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5、办公、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6、企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7、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8、拟招聘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安全、统计等机构人员的名册及其应配备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及其复印件;
9、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0、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
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核发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有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取得经营权的有关证明;
2、排气量为1.6升以上,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
3、在车前后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4、新增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及报警装置;
5、安装有合适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顶灯;
6、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7、以客运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及灯光、号牌、标志牌。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出租汽车购置申请表》;
3、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4、购车发票及其复印件;
5、取得经营权的有关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决定;
3、准予许可的给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免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除培训、考试时间外)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2、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二、 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3、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本市户口本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 办事流程:
1、培训机构或个人将申办材料报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培训;
2、培训结束后,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领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免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除培训、考试时间外)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5、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6、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7、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培训机构或个人将申办材料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培训;
2、培训结束后,参加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领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
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免费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一个工作日(除培训、考试时间外)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办事流程:
1、运输单位或个人将申办材料报市行政审批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参加培训;
2、培训结束后,参加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领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表》;
3、有效的经营场地(含办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场地)证明,租赁的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健全组织机构(设置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和岗位职责(负责人、管理人、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5、建立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6、拟招聘理论教学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结业考核人员的教练员工作经历、安全驾驶经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7、拟招聘理论教练员的驾驶经历、准教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驾驶操作教练员的身份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准教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8、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9、教学车辆的行驶证、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
10、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法人履历表、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复印件;
1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13、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
关部门现场核查,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有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地、教练场地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拟聘用人员职称证明及其复印件;
7、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
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交通局办事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10元/证(套)
【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十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许可咨询电话】3217667 3211991 3221216
【行政许可投诉电话】5878450
【是否数量限制】有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二、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及其复印件;
8、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9、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交通局办事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
关部门现场核查,签署核查意见;
3、市交通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