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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局关于迅速开展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紧急通知
【2008-08-06】 【作者/来源 / 】

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紧急通知》(南府办〔2008163号)的要求,为检查督促各单位、各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情况,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局决定从20087月下旬至8月底在全市交通行业范围内持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领域


此次检查的重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和公路建设养护。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运输方面。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客运站贯彻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情况,重点检查客运站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和“三品”查堵情况;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情况;客货运站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打击非法营运情况等。


(二)水路运输(含港口、码头)方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港口、码头经营者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港口作业安全规则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营运船舶防碰撞、防泄漏、防雷电、防台风、防火灾工作落实情况;港口码头特种设备、用电管理和使用情况;营运渡口渡船落实县、乡镇、村 、船主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和船主、渡工、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打击非法营运情况等。


(三)城市客运方面:公交、出租车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专(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重点对企业路查路检制度、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责任事故驾驶员的处理情况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公路建设养护(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对管辖公路危险路段、桥梁、涵洞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标志、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公路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和组织方式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督查贯彻落实2008724全区、全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和第三季度南宁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情况;二是查本次大检查开展情况;三是查事故防范情况,对本行业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是否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得力,以往历次安全大检查和今年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四是对有关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二)督查的组织方式


督查由局领导带队,指定责任科室负责督查的具体工作。


四、检查和督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2008730830


在此期间,全市交通行业企业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纠,各单位组织检查组和督查组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不间断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局机关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具体分组安排见《南宁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安排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到层层发动、层层布置、层层落实。特别是事故频发的行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企业,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立足超前防范切实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单位要针对查找出来的行业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经取消营许可的一律取消经营许可。


(三)科学组织检查,提高技术含量。要组织或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检查,尽可能提高检查技术含量,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和盲点。


(四)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严防走过场、草率应付,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实效。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登记,要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同时要分级分类建立隐患整改数据库。对检查发现一般性隐患和问题,要当场责令进行整改;较严重的隐患和问题,要正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对严重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企业自查结束,要写出自查报告,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各单位要在2008823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局安委办。局各督查组在督查结束后,要写出督查情况总结提交局安委办汇总。


 


 


 


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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